《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这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入宣传、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依法规范人大监督。
一、《监督法》为规范人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督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以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常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监督法》终于得以制定出台,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工作形式和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监督法》以明白的法律规定,解决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区别。虽然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具有监督职权,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要是每年一次例会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却是经常性的,需要解决各种的问题,《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符合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
其次,《监督法》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必须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最关键、最根本的政治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这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法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组织原则。
再次,《监督法》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要注意与我们以往监督实践中有所不同的以下几点:其一,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都规定了事前做出年度计划,并且要向社会公布的程序,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其二,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的确定议题途径,对报告前的调研或视察、报告文本的征求意见及提交的时间,报告后审议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回应等方面做了程序性规定,反映了监督的严谨性。其三,对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安排、文本提交日期以及审查重点均有规定,增强了审议的严肃性;还规定审议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和社会公布。其四,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决定,从监督形式到操作程序均有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尽管《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内容比以往各地实践的监督内容相对少了,但《监督法》的各种规范,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二、依法监督,增强实效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新起点。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各项实施《监督法》的工作制度。要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有的工作制度认真进行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不完全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调整完善,对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认真加以清理,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实施《监督法》的合法性。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机制,确定监督内容,形成向社会公布的监督工作计划的操作办法,使监督的重点能够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群众切身利益,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从而收到真正的实效。这就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建立年度监督计划立项工作的责任制上下功夫,通过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人大各专委作用以及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使监督工作计划能够紧密地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
其次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的能力。《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规定,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重视避免和克服“会议听听,分组议议,会后了了”的形式审议现象,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会前的调查研究、主任会议初审以及委员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从而有效提高常委会审议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此外,《监督法》对预算监督提出新的规范要求,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从传统的粗放型或程序性监督的思维定势中转变过来,除了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控,提升审计部门监督的主监能力外,还要着力提高组成人员的预算知识水平及其审查审议能力,同时要特别注重人大财经委员会专业化建议,保证对预算的有效监督。
再次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规定。然而,一些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还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去探索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要善于研究监督的有效方式,在怎样使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使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使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使常委会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工作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等方面,创新工作方式,使监督的更加符合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
三、认真学习宣传,精心组织实施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举措,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促进人大监督工作上新台阶。
认真学习好、宣传好、领会好《监督法》,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基础。要搞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同时,认真组织好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学习《监督法》,强化他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以利于依法开展监督。此外,还要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努力营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玉林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